一、尚未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且业务范围只包括北京市的售电公司,对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0号)文件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及提交材料要求,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
二、已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且业务范围包括北京市的售电公司,请补充提交以下材料至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一)法人代表声明;
(二)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
(三)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需在北京市辖区内);
以上材料请按照《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管发﹝2018﹞70号)文件中模板填写并加盖公章(请提前发送扫描件至指定邮箱),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件至首都电力交易中心。
《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在《北京市电力用户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电力用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交易。
(二)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优先鼓励科技、金融、文化创意等服务业及集成电路、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型新兴产业的企业。优先鼓励电采暖、充电桩等实施电能替代改造的工商业用户。
(三)符合环保政策要求。
(四)能耗指标处于先进水平,用电负荷相对稳定。
(五)电压等级 10 千伏及以上,在电网公司独立开户、单独计量、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企业。
(六)上一年度用电量在 1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企业,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上一年度年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需合并电量申报的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法人且同一行政区域的经济实体。
(七)参与市场化交易的企业,北京市电力行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可对其实施在线监测,根据需要,适度参与我市电力需求侧响应。
(八)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相关费用(国家已明确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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