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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保险公估公司转让

发布:2023-09-26 11:56,更新:2024-04-23 21:00

全国性保险公估公司转让---联系 保险牌照,已在保监通过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

营运资金应真实、合法。其中,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保监会发布要求,要求各保险公估机构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备案,否则不允许继续开展公估业务,备案要求提供少8名公估师人员证明,股东三分之二需持有公估师证,这也是保监机构对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又一措施。

目前我手上有两家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要往外转让,都已在保监做过备案,可带公估师一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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