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交易中心 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4-04-23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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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申请条件
省金融资金交易中心业务,除需符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一般性条件外,还需要符
合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一) 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注册本金≥1000 万元人民币,且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全部货币实缴;这 册资本金来源合法,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
(二) 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1.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出资人包括: 境内自然人、
企业
2.境内企业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
2 企业上年末资产为拟出资额的 2 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7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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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
企业无偷逃税和不良记录
企业无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出资等违法记录
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 3 个年度连续盈利
入股资本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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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故意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入股资金未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境外金融信贷组织、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经济自制作为出资人 (发
起人) 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及省金融办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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